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529號
TNEV,111,南簡,1529,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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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謝慶
兼訴訟代理人 楊子宜(原名楊鈅菊楊美雪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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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