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原 告 謝慶鐘兼訴訟代理人 楊子宜(原名楊鈅菊、楊美雪)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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