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陳愛華即好甘心診所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絲漢德律師
鄭洋一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陳彥元(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黃鈺君
楊家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