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劉員池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梁榮仁(校長)
訴訟代理人 王巧玫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張明文(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王心吟
林佩賢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教法(三)字第1110057779號函送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再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3號獎懲等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 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原告係被告教師兼學務主任(110年8月1日商借 至新北市瑞芳區瑞亭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主任),被告教師 成績考核委員會於110年8月2日決議原告因109學年度不當管 教學生,前經被告以110年3月24日新北板國小人字第110651 1720號令予原告申誡二次之懲處(下稱懲處處分),被告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 ,以110年9月30日新北板國小人字第1106515714號教師成績 考核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核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成績考核,原告不服,向 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新北市政府以 111年5月10日新北府教申字第1101967824號函檢送評議書, 駁回原告之申訴,原告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以111年8月25日臺教法(三)字第11 10057779號函送再申訴評議書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主張係受上開109學年度不當管教學生案之懲處 處分影響,而經被告為本案原處分,因原告已就懲處處分不 服,依循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3號案件審 理中,故宜俟上開案件訴訟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
訟,此亦經兩造於本院112年7月5日準備程序陳明在案。基 此,本院認另案訴訟標的之裁判結果,關乎本件訴訟前提事 實之認定,並影響本件裁判結果,故本件符合首揭規定事由 且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