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2年度,13號
TPEV,112,北訴,13,2023071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
331萬5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