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300號
TPEV,112,北補,1300,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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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玖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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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