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288號
TPEV,112,北補,1288,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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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吳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百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95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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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