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尹世樂
上列原告尹世樂因與被告沈錫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