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 代 理人 賴絹樺
上列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蔡政柏間請求給付
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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