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吳梅櫻
鄭中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
上列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9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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