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63號
原 告 清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陳世榮返還牌照,惟 查,被告陳世榮已於112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 料附卷,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 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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