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8404號
TPEV,112,北簡,840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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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04號
原 告 白紘馹
訴訟代理人 汪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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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