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251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芮如律師
被 告 江明彥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負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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