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7992號
TPEV,112,北簡,799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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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9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竣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1,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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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