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493號
原 告 龍觀天下大樓辦公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欣懷
訴訟代理人 萬鈞
被 告 陳崇文
陳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龍觀天下大樓辦公A棟住戶規約第55條 :「有關本規約、大會或委員會與會員間有訟爭時,應以管 轄本大廈所在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雙 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