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4年度,382號
CHDV,94,婚,382,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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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婚字第38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複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與被告為合法夫妻,被告於婚姻期間即常常喝酒 ,酒後回家對原告與三名兒女發脾氣、辱罵、甚至出手 毆打,原告念及兒女年紀小,忍耐以對。現在兒女已長 大成年並已成家立業。兩造現在與長子乙○○、長媳及 渠等小孩林志瑋、及次子丙○○之子林渼祺、林渼薇同 住。(次子丙○○因工作關係大部分時間住在工作地) (二)詎近幾月來,因被告不知節制花費,入不敷出,(被告 經常喝花酒)被告動輒向原告開口要錢。原告稱沒錢給 ,被告即藉口稱原告名下房屋他有一半權利,要原告拿 錢出來給被告花用。原告不理會,被告經常酒後半夜( 視被告何時回家而定)將已入睡的原告叫醒(原告每天 睡覺因此驚恐不安),要原告聽被告講話,若原告不理 他,被告就在屋內大吵大鬧,致全家不得安寧,原告為 了其他家人,只好乖乖聽被告訓示。然其話題一直圍繞 「錢」「離婚」等事上。如一下子稱願意與原告離婚, 要原告拿印章、身分證出來,說要離婚辦一辦。一下子 反悔改稱原告要拿多少錢出來,才要辦離婚。或改稱原 告要是給被告九十萬元,就同意婚離。一下子又說錢不 要了,不要離婚了等等。如此被告在半夜唸很久,原告 實不堪其擾,精神上越來越痛苦。又經被告一鬧後,原 告因此失眠,時常須藉助安眠藥才能入眠。
(三)更甚者, 被告於94年06月20日起竟數次當著原告及二名 兒子(次子丙○○因休假在家)面前咆哮誣稱:「他開 車為業,晚上常常不在家,三名兒女血型與原告及被告 都不同,三名兒女應是原告在外面與別的男人生的,都 不是他的小孩。」以此方式侮辱原告,原告實心痛不已 。現被告索性不給付原告生活費用(被告卻又要原告煮 飯給被告吃),到處玩到處喝花酒,根本未盡為人夫之



責任。
(四)有時被告見原告不理它,無法達其目的,轉而將矛頭指 向大兒子,在半夜將大兒子從樓上叫下來,辱罵大兒子 ,或是向他要錢,甚至要求大兒子將他結婚時的花費還 被告,被告要是要不到錢,就出言恐嚇「試看看!」「 要輸贏!」甚至出手打大兒子。大兒子忍耐以讓,被告 卻繼續吵得全家不得安寧。
(五)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 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法第1052 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23年上字678號判 例「民法第1052條第3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 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 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稱其妻 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 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本件、被告上開行為顯然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 同居之虐待者」之情事,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祈鈞長賜准。退步而言 ,被告上開行為也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 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規定,原告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
(六)被告於94年10月02日颱風天,喝酒回家,又在家中大叫 大罵(吵鬧內容大略可以離婚,但要錢等等),不僅原 告不堪其擾,兩造孫子都會害怕。另被告於94年08月24 日因酒醉駕駛機車被警察查獲,後來遭法院判刑三個月 ,得易科罰金。(簡易判刑)顯然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 向法院請求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伊知道錯了,現在比較沒有喝酒,從94年06月份喝酒之 後,伊就要把酒改掉了。伊有拿錢給原告,但原告嫌少 不拿,伊有寫切結書。
(二)否認被告最近幾個月亂花錢,入不敷出,常開口跟原告 要錢。而因被告的腦部有動過手術,偶爾會一、兩次頭 暈暈的,精神無法正常,這種情形五月到現在只有兩次 而已,但否認被告向原告要錢不成,常常三更半夜把原 告叫起來聽被告說話,原告不理被告,被告就在房間裡 大小聲吵鬧,讓全家不能安靜休息。
(三)否認常鬧要離婚,一下說要錢、一下說要離婚,可能是



因為受到刺激頭暈暈的,才會這樣亂唸。
(四)否認在94年6月20日數次在原告及兩名子女面前說原告 常常晚上不在家,三個兒子血型跟被告不一樣,而被告 懷疑是原告跟外面的男人生的,不是被告的子女。且否 認不給原告生活費,四處遊玩、喝酒,沒有盡到對家庭 的責任,例如上次94年8月8日來開庭後,94年8月10日 有拿2萬元要給原告,原告不拿,後來拿1萬元給原告, 原告又拿8000元還被告,94年9月1日水電費沒有繳,被 告又拿1萬元給原告去繳,這個月拜拜拿2000元給原告 ,被告又拿1000元還伊,不是被告不給原告錢,是原告 不拿等語。並聲明:請求為適法之判決。
三、本件爭點整理: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兩造結婚育有三名子女。
2.被告於94年8月10日拿2萬元要給原告,原告不拿,後來 之後再拿1萬元給原告,原告又拿8000元還被告,94 年 9月1日被告拿1萬元給原告去繳水電費,94年10月被告 拿2000元給原告,原告其後又退還1000元給被告。 3.被告於92年5月18日因車禍動過腦部手術兩次,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等級為中度肢體障礙。
(二)兩造爭執事項:
1.被告是否對原告指摘兩造所生的上述三名子女,血型與 被告不同,是原告討客兄與外面男人所生?
2.被告手術之後,是否仍經常喝酒,於家庭吵鬧並三更半 夜叫原告起床,聽其說話讓原告精神不堪其擾? 3.被告是否一下說要離婚,一下又反悔說要叫原告拿錢出 來,才要離婚,一下又說錢不要了,不要離婚,是否在 精神不好之情況下所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為夫妻,婚後共同生育三名子 女乙節,已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亦為被 告所不否認,應認屬實。原告主張被告婚後經常酗酒, 酒後對原告及其三名子女辱罵或毆打,甚至動輒向原告 索取金錢花用,或以兩造離婚為由騷擾原告,甚至懷疑 三名子女非被告所生之事侮辱原告,造成原告及其子女 不堪其擾一節。被告否認有上開辱罵、騷擾及毆打原告 之情,並以伊因車禍進行腦部手術,使其精神無法集中 ,才對家人發脾氣,但伊每月拿錢有給原告花用而不被 原告接受等語,並提出被告親寫切結書及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為證。




(二)經查,證人即兩造子女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 「(問:你父母親的事情,你清楚嗎?)答:清楚。( 問:他們發生何事?)答:我父親從我們小時候,他的 脾氣就不是很好,尤其是喝酒後就會對我媽媽及我們三 名子女動輒打罵,自從我爸爸92年5月8日出車禍住院以 後,他有跟我們家人說要戒酒不再喝酒,也會對我媽媽 好,但是我長期在台北,家裡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都 是我媽媽跟我哥哥跟我說。我有看到的是,94年06月20 日那天,我爸爸喝完酒回來,跟我媽媽說要離婚,他要 一筆錢,他說到最後說我們家三個小孩跟他血型不一樣 ,是我媽媽在我爸爸年輕的時候,經常在外面開遊覽車 ,跟人家在外面生的,我聽我爸爸這樣說過好幾次,時 間是94年6月20日那天到7月中,說過好幾次,都是他在 外面喝完酒以後,回家對著我媽媽跟我及我哥哥乙○○ 的面說的,而且說要離婚,等到酒醒後他就說不要離婚 ,他說這些話的時候都是在喝完酒後說的,有沒有喝醉 我不清楚,他有沒有跟我媽媽道歉,我不清楚,但是他 清醒後會到我三樓的房間跟我說他的本意不是這樣。( 問:關於你爸爸晚上吵鬧,不讓你媽媽睡覺的事情,有 無發生?)答:以前有,我在台北已經十幾年了,我都 是放假才回來,我爸爸車禍後,我還沒有遇到這些情形 。(問:你爸爸車禍之後,有沒有打過你媽媽?)答: 我沒有看過。(問:證人乙○○為何未到庭?)答:原 告今天他公司派他去受訓,下次我會請他來。我覺得他 們兩人已經沒有辦法生活在一起,讓他們分開好了,我 爸爸現在也願意,但是他有附帶條件,要我媽媽、我及 我哥哥一人給他50萬元。」。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現在有無與兩造同住 ?)答:有。(問:你母親提出要與你父親離婚這件事 ,你何時知悉?)答:我母親提出我就知道了。(問: 原告為何要跟被告離婚,事實你清楚嗎?)答:清楚, 為了錢的問題,因為我父親缺錢花用,跟我母親要錢, 利用他喝完酒之後,跟我母親提出說要錢、要離婚。( 問:被告何時發生車禍?)答:92年的時候。(問:車 禍前,被告對待你母親的方式如何?)答:平常都還好 ,但是我父親會時常酗酒,喝完酒情緒就會失控,主要 的問題還是要錢花用,我們小時候,我父親會打我母親 ,我們長大後,我們會擋,車禍前只有在喝酒之後才會 打我母親,我看過我父親打我母親幾次,我也擋過幾次 。(問:被告說要跟原告離婚是在車禍前或之後?)答



:車禍前、後都有,原因也是因為要錢。(問:被告酒 醒之後,會不會反悔?(問:94年6月、7月左右,我父 親喝酒之後說我跟我弟弟不是他生的,因為我爸爸血型 是A型,我媽媽是B型,我們三個都是O型,所以他認 為我們不是他生的,血型不一樣。(問:你有無跟被告 解釋這件事?)答:當時他在氣頭上,我跟他解釋也沒 有用,所以我也沒有解釋給他聽,他酒醒後,有跟我弟 弟解釋。(問:被告是否常常在酒後半夜將已經入睡的 原告叫醒,要原告聽被告說話,如果原告不理被告,被 告就會大吵大鬧,讓全家不得安寧?)答:有,最近一 次是今年納利颱風那天晚上,好像是08月間。(問:被 告提到你之前因為刷卡欠了很多錢,拿了被告的信用卡 去盜刷,是被告把你救回來,幫你清償卡債,有無此事 ?)答:有這件事,當時我爸爸幫我清償的卡債金額我 忘記了,我還沒有還給他。」等語明確,有本院筆錄為 證。參以被告自承今年五月間,伊因手術後,確實有不 對之地方,伊請人向原告解釋,原告堅持離婚等語。堪 認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間車禍意外前,常酒後對原告打 罵,而於車禍手術後,亦藉酒意之際,向原告索討金錢 未果,於深夜時分不讓原告休憩而大鬧離婚,酒醒復當 沒一回事,甚者,指摘趁被告在外上班,原告討客兄( 閩南語,意指與外面男人交往通姦)生下三名子女,才 會血型與原、被告之血型不同之情,要非子虛。故被告 前述辯解之詞,非有理由,不足為採。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前項(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 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 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後,於第1052條增列第2 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准「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 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次按婚姻以夫妻 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法第1052 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是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 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 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06號及87年度台上字第2495 號分別著有判決參見。查兩造婚姻存續中,婚後被告經 常於酒後,在深夜不讓原告休息而大鬧離婚,或向原告 索取金錢花用,若未順其意即以言語辱罵或毆打原告,



且於近二年來,多次指摘原告外遇(討客兄),懷疑子 女三人,非其己身所出之情,已對原告名譽侮辱與精神 上及身體上之重大侵害行為,使兩造婚姻間之互信、互 諒、互愛基礎動搖,長期下來,難令原告期待追求婚姻 生活之扶持與信賴之關係,倘通常一般人處於同一情境 ,對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甚低,堪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又對兩造婚姻之破綻事由之發生,緣起於被告 個人行為所致,故可歸責於被告甚明。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本件既經本院判准離婚,則原告依其他事由請 求離婚,本院無庸另為審理,併此敘明。
五、負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交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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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