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6786號
TPEV,112,北簡,6786,2023070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6786號
原 告 粘純



被 告 徐諾水(原名徐慧茹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67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1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萬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房屋積欠五個月租金,與原告書 立和解書,並開立每張新台幣2 萬元之本票共5 張給原告, 但被告未依和解書內容於民國112 年4 月15日起分期清償新 台幣6,666 元,依和解書所有本票之原因關係全部屆至,並 得行使該5 張本票之權利等,已經原告提出本票、和解書為 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 1 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於原告另行 請求之修繕費新台幣3,000 元並未提出相關之單據,且未記 載於原告所提之和解書內,非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票款,應 另駁回如主文第二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