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5154號
TPEV,112,北簡,5154,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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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1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俊宜
何增耘
被 告 玖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和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9,246元,及其中新臺幣22,485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2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20日止,依前開
利率百分之10,暨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436,761元自民國111年1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
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0日止,依前開利率百分之10,
暨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59,2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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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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