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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3000號
TPEV,112,北小,3000,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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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00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戴雲光
被 告 吳子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子彗住宜蘭縣○○鎮○○路○段○○○號,有被告吳子彗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被告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又本件為 小額訴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規定 ,不適用合意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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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