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2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錦仁
被 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羅錦仁、羅淑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6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羅錦仁、羅淑美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6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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