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被 告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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