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1號
CHDV,93,智,1,200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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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被   告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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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