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1130號
TPEV,112,北小,1130,202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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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13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碩祿
上列上訴人楊碩祿與被上訴人鄧陸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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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