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
陳麗芳
陳雅琴
陳雅琪
共同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黃若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聲請人對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08號民事
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等57人就無權占有聲請 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自聲請 人之聲明以觀,於相對人等57人間係各自獨立,並無合一確 定之必要,並非全體相對人未同時出席即會導致調解不成立 ,故無原裁定所載「無調解成立之望」之疑慮等語。經查, 本件異議難謂無理由,且本案進行調解程序確有促進訴訟外 紛爭解決與減少法院訟源之公共利益存在,故原裁定予以撤 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