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更一字,111年度,28號
TPEV,111,北簡更一,28,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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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富貴
訴訟代理人 洪榮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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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