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172號
上 訴 人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
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七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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