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106號
TCBA,112,訴,106,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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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吉雄

陳尚展
陳世明

陳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代 表 人 林秋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賴揚名 律師
參 加 人 陳淑美
陳灒瀧

陳銘墩

陳洺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
民國112年3月22日府授法訴字第11103247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美陳灒瀧陳銘墩陳洺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 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參加人與原告就坐落臺中市南屯區埔興段1404地號土地訂 有「犁和字第002號」耕地三七五租約,系爭租約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參加人向被告申請收回耕地,原告 則向被告申請續訂租約,經被告審核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准由參加人收回耕地,遂以111年11



月15日公所農建字第111003165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 告與參加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續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 訴,系爭租約之出租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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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