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415號
TCEV,112,中補,2415,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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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一、原告與被告林𠉄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鄧文傑」,然所
提出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記載法定代理人為「王文龍
,是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究竟為何
人?是否於起訴前有異動之情形?又何時異動?請向本院具
狀陳報更正說明,並提出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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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