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410號
TCEV,112,中補,2410,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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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黃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昇陳建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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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