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凱倫即羅金
祥之繼承人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7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