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310號
TCEV,112,中補,231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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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杜秉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永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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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