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修睿等發支付命令(本
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