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244號
TCEV,112,中補,224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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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高敏華
一、原告與被告陳桂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民國112年8
月4日前如數補繳(原告起訴狀表示請准於112年8月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所涉犯公然侮辱罪之本院刑事庭之案件
案號。
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欠缺繕本,請於上揭時
間內補正提出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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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