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241號
TCEV,112,中補,2241,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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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林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健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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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