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劉柏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宇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