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9,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
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並提出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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