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67號
CHDM,94,附民,67,2005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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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彰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樟宜
訴訟代理人 施寶旺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之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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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