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璟即瓏辰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