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168號
TCEV,112,中補,2168,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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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68號
原 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文

訴訟代理人 林芷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你心生醫
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
字第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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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