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林宜沛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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