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718號
TCEV,112,中補,1718,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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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黃愉庭
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林文得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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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