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964號
TCEV,112,中簡,964,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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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964號
原 告 林致遠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被 告 楊叡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7353元 及利息,嗣減縮如後開聲明所示(見中簡卷第45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因時常往返美國,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在「 背包客棧」網站上,刊登徵求合作進行台、美代購事宜之文 章。嗣於同年月30日,被告透過原告於上開文章所載之Line ID與原告聯繫後,兩造同意依上開文章所載之條件合作進 行代購事宜,亦即被告除支付商品本身之貨款外,需另依訂 購商品之單價計算5%至10%之代購費,並全額負擔國際運費 。自111年4月13日起,被告即陸續以兩造合意之方式,向原 告訂購商品。被告於111年8月5日向原告所訂購之商品外加 代購手續費之總金額為24萬8275元,原告於隔日即同年月6 日寄送上開商品,所代墊之國際運費為10萬7329元(包含運 費以及紙箱費用),詎被告僅於111年9月29日支付2萬8252 元、同年10月25日支付2萬元及同年10月31日支付5萬元,尚 積欠原告25萬7352元之款項未付。爰依兩造111年8月5日成 立之代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735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稱:本 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嗣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進口報單、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原告所刊登徵求代購合作對象之文章、被告於111 年8月5日向原告訂購之商品明細及金額一覽表、國際運費統



計表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7-15頁、中簡卷第53-59頁)。 被告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稱前開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惟並未具體提出反對原告請求之理由,且嗣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為何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兩造11 1年8月5日成立之代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25萬7352元 ,自屬正當。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繕 本於111年12月19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司促卷第25頁) ,被告自受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即111年1 2月20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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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