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947號
TCEV,112,中簡,947,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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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947號
原 告 張佳容
被 告 陳記森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96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  17時9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原告,假冒係八結蛋   捲網購物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遭駭客攻擊,產生2筆訂單 準備扣款等語,續以+0000-0000000號電話假冒係台新銀行 客服人員,佯稱因上述原因,須刪除訂單云云,致原告陷 於錯誤,於109年10月28日陸續匯款合計115961元至訴外人 羅建銘設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所匯款 項旋即於同日遭擔任車手之被告提領一空,爰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 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 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 故,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判可參。被告 本件犯行,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3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7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判 決電子卷證查對無訛,則被告與所屬詐欺原告成員間,彼此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 ,對原告遭詐騙115961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 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 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 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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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