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548號
TCEV,112,中簡,54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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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48號
原 告 馬慕明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曜宇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倩瑜
被 告 賴韻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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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