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48號
原 告 馬慕明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曜宇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倩瑜
被 告 賴韻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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