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高榮宏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何超亞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睦勛律師
馬偉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提出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中,關於房屋坐落基地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於文到一週內查明具報,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