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MA.ROWENA VILLEGAS
被 告 林艾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506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2日合法寄存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