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669號
TCEV,112,中簡,166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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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袁大偉
被 告 徐光華


徐琮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以訴外人即原債權人雷薛秀英前將其對被告徐光 華之互助會款債權讓與予原告,徐光華因而邀同被告徐琮翔 為連帶保證人,而與原告簽立同意書,約定徐光華應按月清 償債務,惟被告未依約還款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而徐光華徐琮翔之戶籍分別在臺中○○○○○○○○○、桃園市○○區○○○街00 ○0號7樓,有戶役政資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經被告陳 報其等住所地均在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並聲請將本 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足認被告住所地並非本院 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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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