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261號
TCEV,112,中簡,1261,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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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林致良
被 告 殷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任職於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 機,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7日8時26 分許,以手機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LINE通訊軟體「龍井公車站」群組內,以暱稱「Lucy」 帳號,發送內容為「@林致良 你到底是在發三小時間?表定 0625發車,你0606出靜宜我0607發車,後面巨業0610,你都 不用按課表時間發車嗎?別人的時間都不是時間,愛發什麼 時間就發什麼時間?你可以正常一點嗎?是故意的嗎?不是 慢10~20分鐘就是吃別人的時間,也夠雞掰!」等文字訊息 ,而以「你可以正常一點嗎?」「也夠雞掰!」等文字公然 侮辱被告,足以貶損被告之人格評價,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在大陸地區蘇州省出生成長,搬至臺灣生 活並非多年,雖於工作群組內傳送「雞掰」等用詞與原告爭 吵,惟其實不理解「雞掰」之真實意思為何,被告僅認為此 為表達不滿情緒之用語,否則身為女性,豈會以代表女性生 殖器官、顯不尊重女性之「雞掰」用語辱罵,顯見被告並無 侮辱原告人格或對原告造成精神上貶損之意圖。而被告從事 公車司機工作,工資非高,原告請求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顯屬過高,應以1000元為適當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診斷證明書等件為 證,而被告因本件公然侮辱犯行,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 罰金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判決電子卷證查對無訛,依上開規定,被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抗辯其並無侮辱原告人格 或對原告造成精神上貶損之意圖,不足採信。
四、惟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23號判例意旨)。本 院審酌被告因不滿原告發車時間延誤,率爾在工作群組內傳 送「雞掰」等不雅文字辱罵,迄未深刻反省自己行為等情,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為適當。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六、本件因係由刑事庭移送前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因本件無訴訟 費用之支出,爰不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裁判之諭知。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  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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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