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250號
TCEV,112,中簡,1250,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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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陳秀茹
訴訟代理人 藍立見
被 告 黃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5日2時52分許,在臺中市 北屯區祥順路口,將原告所有停放在停車格之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撞損,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 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現場圖、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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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