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026號
TCEV,112,中簡,1026,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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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范思
李家銘
被 告 韓豫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00樓
之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8786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807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3日過年 期間,至原告位在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住處(下稱系爭住 處)潑灑紅漆,致系爭住處大門、車庫、鞋櫃及車輛等物品 因沾覆油漆而失去美觀之功能不堪使用,並造成原告及家人 恐懼,小孩因此產生大量掉髮,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妹妹李雅如欠我20萬元,我希望她出面解決 。我承認我不對,但原告請求金額太高等語置辯,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196條固有明文,惟得依此項規定請求者,應 以物之所有人為限。依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民事訴訟起訴狀及 所附估價單、工程報價單、發票收據所示,原告乙○○所有物 品因被告本件毀損者為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清潔 及修理費用為187865元;原告甲○○所有物品因被告本件毀損 者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清潔及修理費用為64200 元、大人及兒童雨衣及安全帽,更換費用為16500元。是原 告乙○○請求被告賠償187865元,原告甲○○請求被告賠償8070 0元「計算式:64200元+16500元=807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四、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



,是不法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對其身體、生命、自由 等人格權並未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被害人苦惱,亦不生 賠償慰撫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 旨參照)。原告雖主張被告本件犯行造成原告及家人恐懼, 小孩因此產生大量掉髮,惟未舉證以實其事,且被告所犯係 屬財產權之侵害,與人格權之侵害無涉,原告依法僅得請求 上開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尚不得請求精 神上損害賠償。
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 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所明定。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亦未 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六、綜上所述,原告乙○○請求被告賠償187865元、原告甲○○  請求被告賠償807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 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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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