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954號
TCEV,112,中小,954,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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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54號
原 告 林婉清

被 告 蔡佳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
8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8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2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7,1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3 規定:「(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該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條規定 ,於小額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佳祐於民國110年7月初某日,與暱稱「扣 小」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依「扣小」指示,領取訴外人楊立宏寄交其 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 帳戶)提款卡與存摺之包裹後,再轉交予暱稱「青蛙」之人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下午 8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為達爾膚網站客服人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專員,誆稱因人員疏失須取消訂單, 並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轉帳功能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於110年7月14日下午9時36分許,依指示以ATM轉帳 2萬7,123元至系爭帳戶內,致原告受有2萬7,123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伊願與原告和解,分期賠償原告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見附民卷第1 0至11頁)在卷可稽,且被告因上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



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5至2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堪信為真實 。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基 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依「扣小」指示領取系爭帳 戶資料包裹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原告匯款使用,並由 該集團成員以前述詐術詐騙原告,使原告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匯款27,123元至被告提供之系爭帳戶,因而受有 27,123元損害,堪認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行為與原告被詐欺 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被告對原告所受之損害 ,自應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末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 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 給付金錢者,例如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之謂,始克 回復原狀,有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4月9 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3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有所本,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 害2萬7,123元,及自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 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
 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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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