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462號
TCEV,112,中小,2462,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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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462號
原 告 林宗毅


被 告 徐丹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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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